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495號
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雅玲即凱碩通訊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林雅玲即凱碩通訊行之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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