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21號
債 權 人 凱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誌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惠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四、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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