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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澤、吳佳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向基隆地院函查李云晏即李妙香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及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一切繼承情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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