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2768,201803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
債 權 人 太陽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姜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提出本件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如規約)、提出債權人太陽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提出之民事陳報暨聲請狀,仍未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逾期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