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15號
異 議 人 林采靚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張武埄即清境茲心園山莊聲請發支
付命付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請提出異議狀正本,並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簽名或蓋章,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0日送達與107 年3 月2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