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3327,2018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佳家(原名: 謝素貞)、熊宜生、熊宜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率依20%計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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