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
債 權 人 永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米亞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