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
債 權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宗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自106 年12月6 日起按6.45% 計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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