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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湘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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