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3530,2018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
債 權 人 林士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武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6%計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