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
債 權 人 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進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商譽受損及無法獲得可期待利益225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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