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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
債 權 人 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進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商譽受損及無法獲得可期待利益225 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陳報狀提出系爭債權債務之相關釋明文件,未能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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