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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債 權 人 周國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猷世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及表明是否請求利息、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催告證明,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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