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何訓章
何麗玲
何麗惠
何金旺
何石獅
江石城
江欽奇
江麗雲
江麗皇
江玉春
江玉美
上列當事人因不服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104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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