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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
原 告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林志豪律師
被 告 馮輝龍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陳建寰律師
林鼎鈞律師
蓋威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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