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久留美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栩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
陳孟彥律師
林庭誼律師
被 告 福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昱
被 告 誠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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