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建,82,2020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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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09 年7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

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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