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陳中宇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坤銘
被 告 簡長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于容律師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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