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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顧定軒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破產人之破產債權已於債權人會議中提出,破產人之所有財產即現金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扣除程序費用24,076元、破產管理人之報酬60,000元後,所餘數額為2,615,924 元,爰依前開規定製作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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