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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鏡
上 訴 人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月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57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7,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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