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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子君 淡水郵政1之12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王健全
訴訟代理人 江曉智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思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4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9,109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606.19㎡公告現值4,400 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4 +系爭建物房屋課稅現值449,200 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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