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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50號
上 訴 人 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寶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訴字第205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5,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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