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訴,2050,2020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50號
上 訴 人 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寶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訴字第205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5,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