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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宇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裕因107 年度訴字第209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宇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提之訴之聲明為「確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區第二期開發案』關於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黑板樹之農林作物補償費,其中記載『黃朝富』得領取之新臺幣(下同)50萬904 元部分,受領權人應為原告」,經本院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故上訴人就此部分之上訴利益即為50萬9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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