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訴,2148,20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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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8號
原 告 邱逢機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被 告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3,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前已繳交之12,88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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