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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76號
上 訴 人 陳殿河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政謙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廷祐
法定代理人 李秀蘭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金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476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4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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