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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9號
上 訴 人 彭美枝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上訴人 集義祠
法定代理人 謝秀蓉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訴字第272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彭美枝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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