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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鎰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美枝、吳若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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