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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8號
上 訴 人 張貽傑
被 上訴人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銘
被 上訴人 林榮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萬4,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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