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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鄧純敦
胡金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素蓮
被 告 吳芷葳(即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
吳卉芸(即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
吳承緯(即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嘉湧(即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芷葳、吳卉芸、吳承緯、吳嘉湧為被告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湯李貴係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 年7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所示,有除戶謄本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
┌───────────┬────────┬──────────────┐
│ 被繼承人 │ 繼承人 │ 備註 │
├───────────┼────────┼──────────────┤
│ 湯李貴 │ 吳芷葳 │見本院卷三第129 、132 至134 │
│(109 年7 月25日歿) │ 吳卉芸 │頁 │
│ │ 吳承緯 │ │
│ │ 吳嘉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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