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訴,3027,202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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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
上 訴 人 卓素貞


被 上訴人 王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4,336 元(計算式如附表),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7.32平方公尺×6 萬4,800 元/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萬4,336 元;
至於被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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