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姜瓊崎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原 告 姜瓊弟
姜月瓊
何平美
姜瓊崧
被 告 姜志海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姜志航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姜瓊崎、姜瓊弟及姜月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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