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訴,868,2024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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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8號
原 告 廖學德


被 告 詳如附件
承當訴訟人 詳如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111年度亡字第42號聲請宣告廖笑死亡、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05號聲請宣告呂廖金死亡等事件,因上開事件之裁定結果涉及本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能力等程序要件是否合法,本院認於上開裁定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因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05號宣告呂廖金於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並於112年5月24日確定在案;

本院111年度亡字第42號宣告廖笑於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並於112年12月26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481、491頁),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承當訴訟人及被告資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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