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訴,909,2020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 告 馮應傑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柯景文(即戴蘭香之承受訴訟人)

柯進祿(即戴蘭香之承受訴訟人)

柯秀美(即戴蘭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柯景文、柯進祿、柯秀美為被告戴蘭香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戴蘭香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柯景文、柯進祿、柯秀美等3 人,有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檢送之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287-291 頁),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柯景文、柯進祿、柯秀美聲明承受戴蘭香之訴訟。

惟柯景文、柯進祿、柯秀美迄今仍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柯景文、柯進祿、柯秀美為被告戴蘭香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