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訴,942,20191125,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胡得財

被 上訴 人 A女(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942 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