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選,22,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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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選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王怜力
賴伊信
被 告 周榮文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之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第二屆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選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為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第二屆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之候選人,被告並於同月30日經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等情,有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30日桃選一字第10731503311 號公告及選舉候選人名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18頁)。

原告以被告有違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行為,於107 年12月24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見本院卷第2 頁)。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榮文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明知系爭選舉為小型區域選舉,以虛偽遷徙戶籍方式增加選舉人,即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被告為求順利當選,竟夥同如附表所示之人(下稱李榮明等4 人),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將李榮明等4 人之戶籍,虛偽遷徙至如附表所示之戶籍地,使李榮明等4 人取得系爭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

嗣李榮明等4 人均經戶政機關列入系爭選舉之選舉人名冊,且均於107 年11月24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並投票,致系爭選舉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被告因而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嫌。

原告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

二、被告則以:本案刑事判決已確定,被告已遭取消資格,故本件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被告雖於109 年1 月20日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以108 年度桃原選簡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

緩刑2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

褫奪公權1 年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於109 年3 月18日以桃檢俊辛109 執從7 字第1099026006號函知銓敘部、桃園市政府復興區公所:被告自109 年1 月20日起至110 年1 月19日止褫奪公權1 年,此有本院108 年度桃原選簡字第1 號刑事簡易判決、桃檢上開函文、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復區民政字第1090016611號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8 頁、第157 至162 頁),被告對於上開事實亦不爭執,是被告里長解職生效日應為109 年1 月20日。

故被告自系爭選舉當選後至里長解職日之前,仍具有合法當選之里長身分,故本件仍有確認當選是否有效之必要,亦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㈡、按當選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自始坦承為求在系爭選舉中當選,而虛偽為如附表所示之李榮明等4 人遷移戶籍,使渠等取得系爭選舉之投票權等情(見桃檢107 年度選他字第22號卷第61頁背面、64頁背面至65頁),並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以108 年度桃原選簡字第1 號判決確定。

是被告上開行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無訛。

故原告本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以被告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向本院訴請被告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雖為系爭選舉之當選人,惟其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構成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之事由,應屬可採。

從而,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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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遷籍者│遷籍日期      │       原戶籍地址       │        遷入戶籍地          │辦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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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榮明│107 年5 月3 日│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 段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3 段│被告即│
│    │      │              │490巷9之2號             │389 號                      │楊春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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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旗杰│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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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呂秀梅│同上          │桃園市○○區○○街00號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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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佩琳│107 年5 月4 日│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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