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重國,2,202005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陳寶餘
訴訟代理人 洪清松
翁魁隆
饒明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子多因本院107 年度重國字第2 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70萬3,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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