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柯凱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呂伊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不動產附表建物關於基地座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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