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重訴,192,2020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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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琇芳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永惠如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鄭佑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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