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貞儀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34,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7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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