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原 告 賴博威
賴家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陳慧香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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