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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原 告 許峻銘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吳則茂
法定代理人 吳益明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言詞辯論後另為訴之變更而另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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