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重訴,366,202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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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聲 明 人 許麗玥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上列聲明人就原告許峻銘與被告祭祀公業吳則茂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66 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原告許峻銘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將債權讓與聲明人,原告許峻銘已於109 年3 月24日死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許峻銘前向被告祭祀公業吳則茂提起本件訴訟,嗣原告許峻銘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有戶籍謄本可稽,聲明人僅為債權之受讓人,並非原告許峻銘之繼承人,則聲明人聲明承受本件原告許峻銘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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