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原 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被 告 王志良(王謝明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被 告 王旭玲(王謝明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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