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妙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光大綠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3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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