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原 告 許正德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許淑姿
兼
訴訟代理人 許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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