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陳盛意
被 告 陳勝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號租佃爭議事件中有關原告就本件土地之租佃關係是否現仍有效存在,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於109年6月3日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此經本院調閱前開民事事件案卷確認無訛。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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