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04號
原 告 許維娗
被 告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準備程序終結,並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0日及108 年11月26日行言詞辯論期日,然就本件起訴是否包含張美羚受害之事實及張美羚受損之金額是否已為聲明,均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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