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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97號
上 訴 人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鳳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30日107 年度金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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