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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陳岳瑜律師
相 對 人 雅星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四、㈢之「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絃瑞公司之上訴確定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絃瑞公司之上訴在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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