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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楊登日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所為88年度亡字第35號宣告楊登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弟楊登皇於民國86年12月1日離家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認為楊登皇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88年度亡字第35號判決宣告死亡,惟楊登皇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之胞弟楊登皇前經本院於88年8 月18日以88年度亡字第35號判決宣告於75年12月1 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88年度亡字第35號卷宗查證屬實,惟楊登皇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聲請人提出法務部調查局DNA 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其鑑定結果略以:「計算其累積手足關係指數CSI 值,研判該無身分證明文件者與楊登日間極有可能(機率99.99%)存在同父同母手足血緣關係」,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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